解读“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8号文)”
解读:
(一)体现银监会对于理财融资业务“规范运作+规模管理”的监管意图
8号文中的二、三、四、六、七、八条,涉及产品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非标债权管理流程、合作机构管理、审批要求、担保禁令等方面,体现了银监会对于理财融资业务规范运作的监管要求,第五条“35%和4%”的双限,则体现了对理财融资业务的规模管理。总体看,规范为主,限额为辅。
(二)规模管理≠规模管死,对社会总体融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结构上而非总量上双限要求名紧实松,从全行业看,2012年银行业总资产130万亿,目前理财规模大数8万亿,如果按双限要求,非标债权规模目前不得突破2.8万亿(8*35%),但实际上则可以达到5.2万亿(130*4%)。目前银行非标规模应超过2.8万亿,预计在4万亿左右,因此只要提升总体理财规模,完全可以将非标规模进一步提升到5.2万亿。因此双限政策要做的是规模管理而非规模管死。
目前银行理财投向主要是债券和非标,而两类投资品实际上扮演的都是直接融资工具,都是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因此双限政策对于社会融资总量影响不大,更多的是影响债券和非标在理财规模中的占比结构,今后融资企业如果难以获取理财非标融资,那就更多的进行发债融资,特别是现在发债门槛也在逐步放松,这也符合总理两会记者会上提出的“提高直接融资占比”的金融发展要求。唯一对社会融资总量起影响的自然也只能还是货币政策这个总闸门。
(三)对债市中短期利好,长期中性;对股市短期市场理解偏空,中长期偏利好。双限政策将形成这样一种机制,银行理财如果要多投非标债权,就必须要先多投标准债权,做大理财规模。标准债权按照8号文定义,自然主要还是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和交易所债)和股票。目前债券供给中短期难以放量,而银行理财为了扩充规模投资债券的需求会激增,因此中短期会利好债市,长期看,伴随需求增加,自然会拉动债券供给,进而会实现资金面的均衡。对于股市而言,目前市场普遍担心理财融资受限后实体经济复苏会停滞,个人认为,这是一种非理性预期,短期会对股市造成扰动,但是中长期看,尽管银行理财从风险偏好上难以大举进军股市,但是势必会通过各类创新模式来低风险参与股市投资,进而增加股市的实际资金供给,因此中长期看,利好。
(四)利好大行,理财市场将现“强者恒强”
8号文的发布等于为非标业务正名,此类业务将来可以名正言顺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目前从非标项目管理要求上看,大行比较小行而言更为规范,达标率要高,发展后劲足;非标规模与银行总资产挂钩,实际上是将贷款领域的行业格局延伸至理财领域,小行如果想在理财领域超越大行,受制于总资产劣势,将成为不可完成的任务。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